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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还能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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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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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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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昨天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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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案例:北票万阳合金材料有限、原行政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道理(劳动、社会保障)案

    基本案情:丰某系原告万阳职工,从事煤矿司炉工的工作,根据原告单位的规定班倒,晚班工作时间为晚20:00至早8:00。2022年10月3日7时52分许,丰某下夜班驾驶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经北票东官营镇园区路口处(铧南线39公里500米)发生交通事故,致丰某受伤送北票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效当日死亡。北票市局交警大队认定:丰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丰某为煤矿司大炉炉工,通常会在8:00前下班,事故当天丰某已与白班的工人交接了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市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丰某系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并承担同等责任,故被告市人社局认定丰某为工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告万阳主张丰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据此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万阳上诉称:1丰某证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头盔、驾驶车辆未经过质检等多项违章行为,本案应认定丰某为主要责任,故不能认定为工伤;2丰某证驾驶机动车,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市人社局职权依据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根据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丰某系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并承担同等责任,故被上诉人市人社局认定丰某为工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事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定正确,程序合法。


    上诉人万阳主张丰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海市交通事故律师讲证驾驶将会收到怎么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道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机关交通管道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机关交通管道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机关交通管道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道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道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首项、第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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